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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医保政策丨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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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政办发[2022]19号《关于印发本溪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自2022年11月1日起,建立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市内急诊抢救留观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特慢病、高值药品用药和市外及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地以外急诊抢救留观产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范围,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三、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出不纳入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累计,大额保险不予支付。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下和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50%。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中三级综合定点医院门诊,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50%和55%。

  五、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在原生育保险定点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100%的规定。

  六、门诊统筹待遇支付范围统一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医疗服务设施及医用耗材等项目范围、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七、临时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八、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施行。此前政策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