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医保法规条例丨哪些情形属于参保人员拒不配合调查
医保法规条例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7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26年2月1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哪些情形属于参保人员拒不配合调查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参保人员拒不配合调查”:
(一)拒绝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接受调查,且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提供本人住所、工作场所等其他可接受调查的场所接受调查;
(二)拒绝就本人待遇享受、就医购药、健康状况等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虚假说明;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在监督检查人员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拒不回答监督检查人员对案件事实有关询问;
(五)转移、隐匿、毁损、伪造、篡改相关资料;
(六)辱骂、威胁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使用暴力;
(七)其他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
本文不构成任何医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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